2007年4月5日,星期四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二版:钱塘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狗咬人咬出天价赔偿的新闻
本报记者 余春红 通讯员 李翔宇

  本报讯  “我决定永远都不养狗。”昨天,温州龙湾区法院的李法官告诉记者,他们法院刚判了一起狗咬人导致的天价赔偿案,狗主人被法院判决赔偿受害人43万余元。
  林某与王某都是水产养殖户,他们因水产养殖场相邻而彼此认识。养殖户为了看护养殖场,一般都会养条狗。林某和王某也都养狗。
  2004年2月17日上午,王某到林某家想告诉林某,养殖场的小狗被他人抓走了,因为林某当时不在家,王某就让隔壁理发店的人转告。当天中午,林某回家后,就去找王某询问事情原委。不料林某刚推开后门进去,王某家楼梯口就冲出一条狼狗,扑过去就朝林某的右大腿上咬了一口,撕下一大块腿肉,顿时鲜血淋漓。
  林某立即被送到当地镇医院注射了一针狂犬疫苗,医生嘱咐5天后注射第二针。但是林某回家几天后,病情加重,大腿肿胀,疼痛不已,因此被转到大医院抢救和住院治疗,诊断为右大腿感染、创面脓毒血症、感染性休克,人处于半昏迷状态。由于感染严重,林某动了5次清创手术。
  到2004年5月1日,林某花去医疗费17.3万余元。由于没有钱继续动手术,林某只能出院,回家后一直卧床不起。王某除了事发当天支付了医疗费外,在林某住院期间分二次支付林某1500元。
  2005年12月,林某起诉到龙湾区法院,要求王某赔偿医疗费、护理费、今后治疗费、残疾补偿费、精神抚慰金等共计51.9万余元。
 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,林某先后经过两次伤残等级鉴定,最终认定林某因被狗咬伤导致5级、8级、9级、9级四个等级的伤残。
  2006年年底,龙湾区法院先后二次开庭审理。庭审中,被告王某不承认自己养的狗咬伤原告林某。但是法庭根据被告已经承认的事实和相关证据,推定王家的狗咬伤了林某。法院据此作出一审判决:王某赔偿林某残疾赔偿金、医疗费、误工费等合计43万余元。林某的后续治疗费用可以待发生后再起诉。该判决现已生效,并进入执行程序。